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沈*、高**、倪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沈*、高**、倪**(2014)辰民初字第27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查询了被执行人沈*、高**、倪**在银行、车管所、房管部门的财产状况。发现被执行人倪**在银行的存款887021.15元,已扣划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,沈*交给申请人66000元,共计执行欠款953021.15元,余款1635501.87,暂不具备执行条件。在房管部门发现了被执行人倪**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兰坪路云龙里3-3-402号房屋,被执行人高**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流霞里38-301-302号房屋,均已于2015年12月1日予以查封。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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