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**与被执行人陈**、陈*(2014)辰民初字第37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查询了被执行人陈**、陈*在银行、房管、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,发现了被执行人陈*名下的津GCC715号汽车壹部,已于2015年9月24日予以查封,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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