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张*、田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查询了被执行人张*、田**在银行、房管、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,发现了被执行人张*名下的津AD6511号汽车壹部,田**名下的津BF6550号汽车壹部、津GCK299号汽车壹部,已于2015年10月30日均已予以查封,未发现其他财产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