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袁**与被告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袁**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袁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袁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周**与天津齐**限公司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高**与秦*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张**与曹**、于永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李**与张*、田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李**与沈*、高**、倪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张*与天津**有限公司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夏**与陈**、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范**与吕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边**与张**、衣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林**与陈**、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