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赵**与天津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赵**与被执行人天津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**民法院作出的(2015)辰民初字第2818号判决书,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依照最**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三十八条、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冻结被执行人天津**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津市住**包有限公司的货款4158145.75元。

二、将上述冻结之款4158145.75元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赵**履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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