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翟**与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翟*军诉被告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前,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翟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50元(已减半),由原告翟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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