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陈*艳诉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,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750元(已减半)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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