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**与被告魏*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,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,但其未按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,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,应按撤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