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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**与魏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**与被告魏*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,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,但其未按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,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,应按撤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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