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**津分公司与被告张*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金碧**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920元(已减半),由原告**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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