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人石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。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(2015)裕*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,案件正在履行期间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33条、《中央*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》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(2015)裕*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