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郭**与王**、张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王*与王*、张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。石家庄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(2015)冀石平证执字第269号执行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33条、《中央*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》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石家庄平安公证处(2015)冀石平证执字第269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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