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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赵XX诉称,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,2015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元,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,原告出于好心将钱借给被告。后原告急于用钱向被告索要时,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。出于无奈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望贵院依法审理,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:一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1000元(叁万壹仟元整)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;二、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提起诉讼,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。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,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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