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申请执行殷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刘*申请执行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石家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裕*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可供执行,在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1、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(2015)裕*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2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,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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