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刘*申请执行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石家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裕*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可供执行,在执行期限内难以结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1、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(2015)裕*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2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,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