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秦*与被告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秦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025元,减半收取3012.5元及保全费1020元,均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
郭**与王**、张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王**与郭**、许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石家庄市**款有限公司与包**、黄**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申请执行殷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执行裁定书
原告赵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石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*与郭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苗**与赵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井陉**民委员会与井陉县家畜改良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与石家庄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