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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杜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杜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杜XX诉称,2013年因给孩子买房首付款不够,就向河*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。本贷款运作中由中介张XX帮助办理,当时我差1万元,张XX就帮忙办理了30万房屋抵押贷款。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,时间两年,在当时我用了7万元整,余下23万元分文未动,时间不长张XX就向我提出新的建议,剩余23万元由张XX支配并由他支付银行利息,我7万元贷款利息我们不用出,因我贪图小利,在加上对张XX认识、家住何方和身份证等,就答应下来,直到2015年3月18日我找到张XX,把7万元贷款全部还清并要求张XX协助办理房屋抵押手续,张XX当时说房产证现在就可以取走,手续到期再办,因我已经拿回房产证后可以,就答应下来,并立下借据,万万没有想到的是,在2015年9月银行多次向我们催要利息和本金。我们十分着急,经过多方打听,张XX本人已经被谈固刑警大队带走,并关押在晋州拘留所,我们一点办法都没有,特此恳请政府帮助追缴我们房屋抵押贷款,帮助我解决难题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提起诉讼,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。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,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杜XX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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