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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金融凭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(2009)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*犯金融凭证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。

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,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,并于同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罪犯杨*在服刑期间,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28日,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,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、表扬奖励3次。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。另查明,该犯于2001年6月29日因招摇撞骗被天津市*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对罪犯杨*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(减刑后,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)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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