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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犯保险诈骗罪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(2012)金义刑初字第33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*犯保险诈骗罪、诈骗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(已缴纳5000元)。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浙江省*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(2013)浙金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交付执行。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止。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,罪犯朱*在服刑改造期间,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罪犯朱*在2014年、2015年上半年共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,表扬3次,20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。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、年度评审鉴定表、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、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罪犯朱*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,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,《最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,第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罪犯朱*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(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5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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