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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*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

审理经过

郑州*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*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,于2013年3月6日作出(2013)郑*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杜*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。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杜*以“有退货未扣除,不属数额巨大,不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”为由,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郑州*民法院(2013)郑*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郑州*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三年九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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