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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**限公司与重庆**限公司、重庆长**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*限公司诉被告重庆*限公司、第三人重庆长*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重庆*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请求被告重庆*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《林权转让合同》、协助原告办理林权【林权证号为涪陵府林*(2012)第01127号】过户登记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重庆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重庆*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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