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*、谢*诉被告北碚区三圣镇茅庵村第三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*、谢*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黄*、谢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黄*、谢*撤回对被告北碚区三圣镇茅庵村第三合作社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*、谢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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