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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都**坪五组与周*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五组(简称世坪五组)因与被申请人周*、一审第三人东方希望重庆*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重庆*人民法院(2015)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世坪五组申请再审称:1、周*曾就本案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,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,又在二审中撤回起诉,二审法院准许后,周*再次提起本案诉讼,属于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一审法院受理本案错误,二审判决以“法不溯及既往”为由不依照该规定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;2、东方希望重庆*公司经过我县人民政府同意征用我组土地,故我组对不能履行与周*的林业承包合同没有责任,不应向周*支付租金,而且周*已经获取了东方希望重庆*公司的林木补偿费用,不应再向我组主张土地租金,二审判决支持周*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1、关于周*“重复起诉”的处理问题:在一段时间内,二审法院能否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存在较大争议,直到2015年2月4日施行的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才予以明确,而本案周*再次起诉时间为2013年9月2日,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,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可以遵循,故二审判决认为应当受理周*的起诉并没有适用法律错误;2、关于二审判决的依据问题:世坪五组并没有提供其承包给周*的林地因政府征用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据,其免责抗辩的理由不能被认定;周*种植的林木被损坏,其作为林木的所有权人应当获得赔偿,周*另外依据其与世坪五组订立的林业承包合同约定主张违约损失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故二审判决世坪五组向周*支付违约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综上,世坪五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五组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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