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贺*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,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元(原告已预交40元),减半交纳40元,由原告贺*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