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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中华、李宗方等与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4社、钟泽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中华、李*、李*、李*诉被告丰都县包鸾镇亭子垭村四社、钟泽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,丰*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移送至本院,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进行了受理。2015年9月7日,原告李中华、李*、李*、李*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中华、李*、李*、李*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中华、李*、李*、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986元,减半收取493元,由原告李中华、李*、李*、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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