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涪陵区街道村组、重庆市*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