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董**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**发有限公司,涪陵区街道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涪陵区街道村组、重庆市*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董*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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