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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都县暨龙镇乌杨村4组20胡林业承包经营户与罗*、重庆**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罗*、重庆*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乌羊村4组20户林业承包经营户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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