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孙*申请执行陈*买卖纠纷一案,文*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(2014)文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4)文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。
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