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刘*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刘*买卖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刘*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:

驳回原告王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98.00元退回原告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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