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刘*买卖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刘*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:
驳回原告王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98.00元退回原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牛**与吉林省吉**吉鹏分公司、吉林省*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*与王**、第三人聂**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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