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桓*与被执行人李*买卖纠纷一案,由于被执行人李*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(2013)绿民二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桓*向本院申请执行。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,因履行的期限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(2013)绿民二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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