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上海上*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*、刘*买卖纠纷一案,由于被执行人刘*、刘*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(2013)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,经申请执行人上海上*限公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。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3)绿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牛**与吉林省吉**吉鹏分公司、吉林省*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*与王**、第三人聂**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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