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殷**与刘**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殷*与被执行人刘*买卖纠纷一案,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绿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。执行中,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(2015)绿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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