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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**限公司与长春市**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*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*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长春市*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*责任公司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634.00元减半收取为1317.00元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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