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吉林省富裕达经贸**公司与吉林*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*公司与被告吉林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*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*有限公司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65.00元减半收取232.50元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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