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马*为与上诉人姜*买卖纠纷一案,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(2015)兴东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上诉人马*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上诉人姜*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上诉人马*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姜*(姜*)于2012年6月20日为其出具的收条,内容为“以前水泥款马*以全部结清”。因姜*未出质证,属于上诉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(2015)兴东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。
二、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