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为与被告郑*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40.00元,收取7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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