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朔诉被告李*、杨*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任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任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。原告任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任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,263.00元,减半收取3,131.50元,由原告任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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