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要求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本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4元,减半收取52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