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要求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本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4元,减半收取52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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