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买卖纠纷一案,凌*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(2015)凌海大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。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在执行过程中,已对被执行人夏某某工资款予以冻结,夏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凌*市人民法院(2015)凌*执字第002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