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王*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,凌*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(2014)凌海右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调解书。申请执行人王*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在执行过程中,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凌*市人民法院(2015)凌*执字第00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