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(2014)鞍岫民镇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,且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院认为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院(2014)鞍岫执字第01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