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孔**与于**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(2014)鞍岫民镇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,且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(2014)鞍岫执字第01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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