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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**与赵**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山诉被告赵*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许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许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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