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山诉被告赵*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许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许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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