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天**司与嘉**司买卖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鞍山市*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岫岩满*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(2014)鞍岫民红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,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,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(2015)岫执字第00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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