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王*与被申请执行人李*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(2014)鞍岫民哈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,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,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(2015)岫执字第00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