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洪诉被告刘*、任*、王*、王*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6元,减半收取218元,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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