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冯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,锦州*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(2014)锦民一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。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凌*市人民法院(2015)凌*执字第00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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