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(2015)鞍岫民家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孙*现外出打工,现下落不明,且无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院认为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院(2015)鞍岫执字第005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