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*限公司诉被告大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辽宁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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