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辽宁**限公司诉被告海城银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辽宁*限公司与被执行人*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(2015)海民南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,依据《最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519条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(2015)海民南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,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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