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栾*与鞍山绿**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栾宏诉被告鞍山绿*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,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对原告栾*的起诉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减半收取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