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栾宏诉被告鞍山绿*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,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对原告栾*的起诉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减半收取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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