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周*与左占军买卖纠纷一案,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1)康*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
申请人刘**与被执行人曾广武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人蔺新重与被执行人曾广武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
原告王*翠诉被告邹*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关*岩诉被告吴**买卖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原告吉**与被告闫**、闫**纠纷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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