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吉**与被告闫**、闫**纠纷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吉*与被告闫*、闫*房屋买卖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张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吉*,被告闫*、闫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吉永福诉称,1995年,苏*路局盖了集资住房,被告闫*与闫*系姐弟关系,经他们家人商量,由闫*支出27000元集资款,房子归闫*所有。1999年闫*以54000元卖给了原告,因当时房产部门没有发房证,只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协议书约定由卖方负责给买方过户。2000年铁路局房产部门给闫*发放了房证,但他们一直隐瞒,没有通知原告,也没有提出过户。买房6年后,也就是2005年房子涨价,闫*诉至法院要求腾房,归闫*所有。但法院公证判决,驳回闫*的请求。之后我多次找被告过户,但被告闫*以没有时间为由一直拒绝,无奈之下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美杨路某号某房屋归原告所有,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,过户费由闫*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闫*辩称,原告起诉内容属实,我也一直同意协助原告过户。

被告闫*辩称,我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,我同意把房屋过户到原告吉*名下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1999年10月25日,原告吉*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,协议约定被告闫*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美杨路某号某、建筑面积64.40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原告,房屋价款54000元。原告吉*支付房款后,被告闫*将房屋的手续交给原告,原告占有该房屋。2000年8月22日,被告闫*取得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。2005年6月,被告闫*诉讼来院,要求确认被告闫*与原告吉*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要求原告吉*腾退房屋,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(2005)苏民房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原告吉*与被告闫*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,依法驳回被告闫*要求吉*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陈述笔录,原告提供的(2005)苏民房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、房屋买卖协议在卷佐证,经庭审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闫*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,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。闫*、闫*与吉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业经本院审理,本院作出(2005)苏民房初字第11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,判决闫*与吉*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,并依法驳回闫*要求吉*腾退房屋的请求。原告依据本院生效判决要求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,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,本院应予支持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一百零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确认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美杨路某号某房屋归原告吉*所有。

二、被告闫*、闫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吉*办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美杨路某号某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,过户费用由被告闫*负担。

案件受理费1150元,减半收取,由被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沈阳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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